本报讯(记者李玉清通讯员韩世峰)10月9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了解到,为支持玛多“5·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我省出台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规定、资源税减征相关规定和相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免征规定等税费*策,支持和帮助玛多地震受灾地区恢复重建,促进震区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
据悉,截至年7月31日,我省将对受灾地区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已经缴纳年7月1日之后税款的,可以从之后应缴税款中抵扣或者直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免征税款。除此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青海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说,受灾地区纳税人可按照《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策实施方案》(青人大常字〔〕43号)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同时,截至年6月30日,免征受灾地区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受灾地区主要指《青海玛多“5·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明确的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玛沁、班玛、甘德、达日、久治,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称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共3州9县49个乡镇。
转载出于传播知识之目的,如有侵权或违规,请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来源:西海都市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