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的董女士,年6月在西海岸新区海长湾小区购买了一套高层公寓,属于学区房,由于闲置没有使用,就在去年11月份租赁给了外来打工的黄女士居住。由于黄女士属于离婚单独居住,在今年1月份由于黄女士在租赁的房屋中,由于使用了电器不当,电视插座出现接触不良,于是她就自行维修。
在连接电线时,不慎触电身亡,现在黄女士的家人要求房东黄女士赔偿丧葬、等补偿费用。而房东董女士称自己没有责任,拒绝同意赔偿。现在董女士问,自己应不应该赔偿?以后在租赁房屋时应该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黄女士租赁董女士的房屋导致触电身亡,这要看董女士在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是怎样约定的。黄女士在不具备电工专业知识的情况下,私自维修电器线路,负有较大责任。至于董女士应不应该赔偿黄女士的赔偿金,这要看法院及有关部门认定责任来区分对待。
所以,作为房东,董女士在出租房屋时,应该写明:承租人是房屋的实际管理者,人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来承担。包括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如果承租人利用此房进行不正当行为及活动,出租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所以,董女士在出租房屋时,写明以上这些条款,就可以避免了不少风险。
从这件事来看,也给不少房东提了一个醒,如果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写明相关安全事故发生后,与房东无关的相关条款,以免后面引起董女士这样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