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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社,请问康储的材料提供完整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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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社年5月18日A28版的名为“珍稀花园洋房华盖待揭”该条“广告”或者“新闻报道”讲述的“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市北区吴石路五号商业、住宅项目”如果是广告,那么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请问半岛都市报社该条广告的内容“目前小区内规划、消防、给水、排水、供暖、供电、燃气等各专业配套施工项目已经开始报验工作”如何证明康储开始报验工作,贵社是怎样落实广告的真实性的?真事吗?准确吗?

如果不能证实,那就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那么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如果是新闻报道:

那么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

(没有姓名,或者这个人叫“笔者”)

第三十八条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整个篇幅没有看到“广告”字样)

显然如果半岛都市报年5月18日A28版的名为“珍稀花园洋房华盖待揭”若是新闻报道显然违反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根据条款,贵社应该给予3万元处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十)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所以说,半岛都市报社你可能摊上事了,应该会找贵社和康储谈谈了。

因为《广告法》第七十三条工商行*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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