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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家医药机构互认纳入省级职工医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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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医院等

家医药机构互认

纳入省级职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的通知

各相关医药机构:

为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方便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就各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互认纳入省级职工医保定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认范围

省级职工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互认范围以市州报备资料为准,此次互认西宁市、海北州、*南州、玉树州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共计家(见附件),其中:医院8家,诊所家,零售药店家。

二、注意事项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降低人员交叉感染风险,本次互认纳入省级职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的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系统安装、操作及资金结算等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协议签订。申请加入QQ群(群号:),通过群文件自行下载打印《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版)》或《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版)》(A4打印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通过送达、邮寄等方式与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协议签订时间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8月31日止(节假日除外)。

(二)系统安装。完成协议签订后,联系客服申请系统许可证,工程师完成系统安装包配置后,实行“点对点”安装。

(三)系统操作。通过群文件下载《青海省定点医药机构系统操作手册》和《医保目录外项目医保信息系统操作步骤演示图》,针对本机构涉及业务类型自行组织学习。

(四)资金结算。当月费用次月结算,涉及医保智能审核与人工电子处方审核出的违规费用,资金结算时予以拒付。具体结算工作按照群文件《省级职工医保资金拨付流程》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填报。医药机构须按机构类别,分别认真填写协议文本首页“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编码、联系电话”与最后页“乙方名称、医疗机构(盖章)或零售药店(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法人因故不能签署协议的,可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签。

(二)违约处理。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守服务协议管理规定,按期完成协议签订工作,逾期未签订的,暂缓开通刷卡结算业务。擅自修改协议内容,拒不配合协议签订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已有定点资格,全省联动执行。

联系人:田改改尚顺邦

联系—

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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