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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济南4月2日电(逄鑫珊)为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打造区域融合发展战略支点、培育高能级发展平台,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级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据悉,该《措施》共分七大方面28条,从行政、科创、产业、开放、要素等领域全力支持保障省级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建设。
在创新运行体制机制方面,加大赋能赋权力度,赋予新区市级开发建设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发展需要,研究提出权限下放清单;对于不能下放以及需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权限,建立新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请批机制。统筹国家各类试点资源,优先向新区倾斜、安排先行先试,通过“点菜单式改革”方式,向主管部门申请同步享受各类试点政策。提高新区审批效率,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领域审批流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推行告知承诺制,让项目早落地、早投产,鼓励支持新区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探索。
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区内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优先给予相应资金扶持。支持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对世界强企业、中央企业以及省外顶尖人才团队等落户并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以项目竞争方式推动加快发展。支持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区内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支持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鼓励新区积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建设开放式大学科技园。支持跨区域资质认证互认共享,支持新区在资质认定、标准认证、科研成果、人才称号等方面探索试行跨省认可。
在助力产业升级方面,做强新区主导产业,深入实施“链长制”,支持每个新区选定2-3个主导产业认定“雁阵形”集群,梯次培育一批“瞪羚”“独角兽”和“单项冠军”企业。支持新区项目建设,优先布局国家、省安排的重大项目。支持省属企业到新区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数量上予以倾斜,给予用地计划、资金补助、贷款贴息、课题攻关等方面支持。发挥基金支持产业作用,搭建基金项目对接平台,支持烟台、临沂、德州、菏泽4市新区产业项目优先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库,向基金管理机构推介,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
在促进产城融合方面,健全新区城市功能,支持新区布局市政公用、公共服务、人居环境、产业配套等项目,并优先纳入“两新一重”项目库管理。符合条件的微型产业集聚区优先纳入特色小镇名单培育。鼓励新区探索和推广先进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推动建设“无废城市”“海绵城市”。完善新区基础设施,支持德州京渤国际陆港、菏泽新区快速通道、临沂启阳机场航站楼改扩建、烟台港蓬莱东港区扩建工程建设。医院、学校等优质社会事业项目优先向新区布局。加快推进“网云端”信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区结合本地优势产业布局边缘数据中心,算力赋能行业效果显著的,优先纳入省级新型数据中心。
在支持扩大开放合作方面,支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省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项目所在地市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可达1亿元。
复制推广开放合作模式,支持新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其他省(区、市)新区的有关经验措施。聚焦医疗康养、国际贸易、海洋经济产业,在新区开展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探索。建设高能级开放平台,支持申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支持德州综合保税区、菏泽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山东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中韩(烟台)产业园建设,支持德州打造京津冀产业承接基地、临沂争创国家级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示范区。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与省级新区组建园区联盟,发展“飞地经济”。
在加强要素保障方面,强化财政政策扶持,年至年,烟台、临沂、德州、菏泽4市对新区税收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返还,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全额返还,对纳入国家专项债券项目库且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强化土地要素支持,合理确定新区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支持区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发展用地。
在国家明确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允许新区预支用地指标,跨省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支持省级新区。对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缺口部分,市域范围内难以保障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给予新区环境容量倾斜,对于符合省级收储使用管理规定的新区产业项目,优先给予能耗指标支持。鼓励新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碳中和先行示范。新区所在市统筹市内可用的污染物总量替代指标,重点支持在省级新区落地的重大新旧动能转换项目。指导支持新区培育发展生态环保产业,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在新区优先开展环境治理模式创新试点。加大省级新区电力供应保障力度,在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有序用电指标由省级统筹。
强化金融支持,鼓励省级金融各机构下放新区重点项目信贷投放审批权限,引导信贷资金向新区倾斜,支持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债等方式进行融资。强化人才支撑,允许省级新区结合区内新职业、新群体人才发展需求,按照规定设置新兴特色专业职称,开展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在省级新区兼职兼薪、按劳取酬。支持新区创新完善管理机构绩效激励机制,允许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形式分配方式。
在健全协调推进机制方面,设立推进新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协调解决新区建设发展中的问题。建立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强化责任落实,放大支持效应。省级及以上园区、功能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新区及辖区内各类功能区同时享受。同时,新区所在市要制定切实管用的个性化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