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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中院宣判一起侵害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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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之子与被害人结伴前往本市某水文站附近玩耍,期间被告人之子在水文站检测水位的缆车玩耍时坠河失踪。王某某在寻子过程中,曾多次向被害人及亲属询问其子坠河经过,并与被害人及亲属发生口角,遂心生不满。同年11月29日7日许,王某某到被害人家巷道口等候,见被害人出来,拦住被害人再次询问并对其态度不满,遂持工具连续多次砸击被害人,捅刺被害人胸腹部,后将被害人装入一编织袋埋入挖掘的土坑,最后抛弃作案工具并逃离。经鉴定,被害人系心脏破裂而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其子与被害人等人共同玩耍时坠河失踪,并迁怒于被害人,蓄意报复,用工具砸击、捅刺被害人身体,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某当场杀死被害人并埋尸,弃毁作案凶器及被害人物品,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彰显了司法公平和正义,是人民法院履行司法职责的具体体现,表明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零容忍态度,体现了对残害儿童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的决心,切实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

来源/夏都法院

监制/史凯

责编/沙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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