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
对于胶州疫情情况
青岛发布最新检测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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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5日7时,胶州疫情全市已排查到密切接触者人、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人、一般接触者人、其他相关管控人员(社区)人,已分别按要求实施集中隔离观察和健康管理,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其中密切接触者人、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人,已完成四轮核酸检测和二轮血清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一般接触者人,已完成四轮核酸检测和一轮血清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12月5日
青岛卫健委发布
最新疫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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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4日0—24时,青岛市无新增新型冠状病*肺炎确诊病例。年以来,青岛市累计确诊本地新型冠状病*肺炎病例79例,其中治愈出院78例,死亡1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9例,均已治愈出院;无症状感染者56例,其中出院51例,现有5例(菲律宾输入3例,本地2例)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目前,我市纳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共人。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年12月5日年12月4日0时至24时山东省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情况
此外,青岛还重要通告:
冷链食品来青须提前24小时报备,
未“体检者”先进监管专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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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号)和省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的工作方案》(鲁指办发()号)的要求,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工作,通告如下:
一、实施集中消*检测。从青岛市外或青岛口岸进入青岛市且未在口岸环节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我市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以下简称“监管专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进口商或采购商(以下简称“货主”)应当通过“山东冷链”向目的地监管专仓提前预约。经检测合格和预防性全面消*后,出具《青岛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入仓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储存、核酸检测、预防性消*的费用由货主承担。“监管专仓”地址和联系方式另行发布。
二、实行入市提前报备。进入青岛市的进口冷链食品首站单位,要在产品到达我市前24小时,通过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山东冷链”,网址:
经集中监管仓消*检测合格的,货主需上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青岛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或《口岸进口冷链食品消*记录证明》(以下简称“冷链三证”)。
三、落实流通管控措施。凡在青岛市从事进口、国产冷链食品进口、屠宰加工、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注册并使用“山东冷链”,并如实上传相关信息。并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实行闭环管理,运输车辆、人员信息随进口冷链食品同行,实现全程可追溯。在销售、运输过程中,“冷链三证”要随进口冷链食品一同流转,随时备查。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和冷库单位购进、运输、储存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交易凭证。禁止销售、采购、运输和贮存没有“冷链三证”和电子销售凭证的进口冷链食品。食品销售者必须实行进口冷链食品专柜销售、专人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并在专柜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
四、加强库存和输入产品管控。本通告发布前已存入青岛市冷库和加工企业但未经预防性全面消*和核酸检测的,出库时储存单位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单位进行消*,并出具消*证明;其中拟进入青岛市加工、使用和销售的,货主应当向货物所在区(市)冷链食品工作专班申报、进行核酸检测。未按上述要求消*和核酸检测的,储存单位不得安排出库。
从外省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已经预防性全面消*但未进行核酸检测的,应当提前向目的地所在区(市)冷链食品工作专班申报并组织核酸检测,在核酸检测结果或报告出具前,不得加工、销售、使用。
五、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市及各区(市)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冷链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冷库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监管专仓检测消*、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放、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省、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青岛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年12月3日---------------------------------------------------------------◆半岛都市报